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质量,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需建立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无论是购置还是自制,在建立固定资产账前,必须按本细则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关键,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与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其中,对大型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员参加。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代表任组长,验收结果详细记录于《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并经全体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其中,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五条仪器设备验收以采购合同为依据,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两部分:
1.实物验收主要包括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有无破损,清点数量是否齐全,以及品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以及其他随机资料等是否齐备(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的现场录像和拍照)。
2.技术验收主要是指通过对仪器设备的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通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验其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以及验收所需工作、试剂耗材等)。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七条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其中,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口90天内)完成。
第八条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现场记录,仪器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切实取得双方认可的妥善处理方案,必要时,做好法律规定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九条凡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